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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

国税函〔2004〕1366号
2004-12-14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

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函[2004]1366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2004-12-14【实施日期】 2004-12-14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; 环境能源【产业领域】 环境保护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

深圳市地方税务局:
你局《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》(深地税发[2004]907号)收悉,现批复如下: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,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,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,不征收营业税。

国家税务总局
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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